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负责所辖企业困难减免税的核准。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负责所辖企业困难减免税的核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减税降城镇土地使用税难点问题的通知》(2014年第1号,2018年修订第31号)《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晋政发[1986]95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以下简称“困难税减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困难税减免: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重大损失的。
重大损失是指年度直接财产损失扣除保险理赔、个人赔偿、财政拨款等补偿补贴后,占总资产20%以上(含20%)的损失。
(二)从事国家非限制、淘汰、禁止的行业,造成重大损失的。
国家限制、淘汰、禁止产业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最新《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有关规定执行。
重大损失是指纳税人申请困难税减免当年的损失超过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总额10%(含10%)的。
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缴纳确实困难,是指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当年末货币资金扣除应缴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保险费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无法使用的资金。 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资产总额、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损益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报表数据为基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免税的情况,不属于本公告规定的困难税减免税范围。
2.符合困难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于减免税年度次年5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天津房产税新政策消息2022,并提交以下资料,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实施具有审批权限。
(一)困难减免税申请报告;
(二)《纳税人减税及减征申请审批表》;
(三)房地产权属信息或者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房地产、土地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查验后退还原件);
(四)证明纳税人符合免税困难情况的财务报告、报表等资料和说明。
3、困难税减免由县级税务机关(含市税务局)批准。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负责本辖区企业免税、减税的审批工作。管辖权。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经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批准的,不得享受困难税减免税。
4、困难税种减免税按年度审批,由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批准的困难减免税额不得超过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当年实际发生的损失或者损失金额。
五、困难税减免税审批应当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本公告未尽事宜天津房产税新政策消息2022,如困难税减免审批程序等,按现行规定执行。
七、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疑难减免税的事后管理,加强对疑难减免税对象的动态管理和跟踪考核。 对采取隐瞒、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困难免税的纳税人,要及时追缴,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八、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发布前已完成的困难税减免税不再进行调整。
特别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山西省税务局
2021 年 4 月 23 日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减税降费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疑难杂症有关事项的公告》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疑难减免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近日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脱困减征有关事项的税务总局为便于理解和执行,现将公告解释如下:
1. 建立背景
为适应山西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放管服”改革,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服务管理,进一步落实国家减税降费政策,帮助山西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困难企业最大限度摆脱困境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2014年第1号,2018年第31号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政府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山西省房地产税的规定》(金政发[1986]95号)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多次认真研究并征求各方意见并制定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困难情况和具体标准
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困难税免税:
1、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重大损失的。
重大损失是指年度直接财产损失扣除保险理赔、个人赔偿、财政拨款等补偿补贴后,占总资产20%以上(含20%)的损失。
2.从事国家非限制、淘汰、禁止的行业,造成重大损失的。
国家限制、淘汰、禁止产业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最新《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有关规定执行。
重大损失,是指纳税人申请困难税减免当年的损失超过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总额10%(含10%)的。
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缴纳确实困难,是指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当年末货币资金扣除应缴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保险费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无法使用的资金。 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资产总额、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损益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报表数据为基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免税的情况,不属于本公告规定的困难税减免税范围。
(二)明确申请时间和提交材料
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于减免税年度次年5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实施权威。
1、困难减免税申请报告;
2、《纳税人减税申请审批表》;
3、房产权属信息或者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房产、土地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查验后退还原件);
(四)证明纳税人符合免税困难情况的财务报告、报表等资料和说明。
(三)明确审批权限和审批范围
困难税费减免由县级税务机关(含市税务局)批准。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负责本辖区企业免税、减税审批工作。管辖权。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经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批准的,不得享受困难税减免税。
困难税费减免税按年度审批,由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局长办公室集体研究决定。 批准的困难减免税额不得超过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当年实际发生的损失或者损失金额。
(四)明确办理时限和未尽事宜
困难税减免税审批应当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本公告未尽事宜,如困难税减免审批程序等,按现行规定执行。
(五)明确后续管理和监督
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困难减免税事后管理,加强对困难减免税对象的动态管理和跟踪考核。 对采取隐瞒、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困难免税的纳税人,要及时追缴,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3、实施时间
由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按年度核定,本公告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发布前已完成的困难税减免不再适用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