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索要已交付费用无果,该买主将卖主以及中介公司告上法庭。合同签订后,李某当日依约给付房某定金8万元,给付中介公司中介服务费3万元、贷款咨询费600元。

天津北方网讯:一买主和卖主以及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欲购买一套自己中意的房屋,而在其交付定金、中介服务费等费用后,政府为遏制房屋的恶意炒作和房价的不断飙升,推出了限制购买房屋的举措,致使该买主贷款手续无法如愿完成。由于索要已交付费用无果天津买房中介费,该买主将卖主以及中介公司告上法庭。

天津买房中介费

2010年3月20日,本市市民李某通过某中介公司和卖主房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购买房某所有的、位于河西区友谊南路的私产房屋一套,建筑面积为130.28平方米,价款为人民币182万元。其中规定李某支付定金8万元,剩余房款174万元的付款方式为按揭贷款;买卖双方须在2010年5月2日前亲自签署《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递件至房管部门,并将首付款存入天津市房管局指定的资金监管机构;办理银行贷款所发生的费用一概由李某自理,其须在2010年5月3日前办理贷款申请手续;李某须向中介公司支付人民币3万元作为佣金,并支付600元咨询费。合同签订后,李某当日依约给付房某定金8万元,给付中介公司中介服务费3万元、贷款咨询费600元。

天津买房中介费

然而正在房屋买卖进行过程中,2010年4月17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中介公司在代理李某向银行申请办理购房贷款时,因李某所购房屋为第三套住房,贷款申请未获银行批准。李某欲索回自己的定金、服务费,却无果,遂起诉请求解除之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天津买房中介费,双倍返还定金16万、赔偿其损失3万元等。

两审法院在审理本案中认为,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的方式支付购房款,因国家关于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变化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担保贷款、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的,可认定为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买受人以此为由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可予支持。原告在与二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后,双方在履行期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该通知引发各商业银行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政策发生变化,原告此次购房属于购买第三套住房,因而其贷款申请未获银行批准,由此导致双方所签《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属于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由于合同无法履行,且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故被告房某应将所收原告定金8万元予以返还,被告中介公司应将所收原告中介费3万元、贷款咨询费600元予以返还,遂依法就此做出判决。(记者王学军通讯员霞飞)

  •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