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日前发布《天津市创业房租补贴管理办法》(津人社办发〔〕57号),在津创业符合条件的可领取租房补贴。现将《天津市创业房租补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天津市创业房租补贴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市人社局负责全市创业房租补贴政策制定和综合管理工作。本办法实施前已申领房租补贴的,补贴标准仍按原政策执行,补贴申请、日常管理、监督检查等按照本办法执行。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近日印发《天津市创业租金补贴管理办法》(津人社办发[2023]57号),符合在津创业条件的,可领取租金补贴。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0日起施行,2023年3月9日废止。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创业租金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创业租金补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天津买房补贴标准和政策,请遵照执行。
2023 年 3 月 25 日
天津市创业租金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创业环境,打造“双创”政策升级版,减轻创业场地租金负担,帮助更多创业者成功创业,制定本办法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企业家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天津市租用房屋或者工作场所创办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开办企业)的,自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企业注册登记后,申请享受初创企业租金补贴:
(一)本市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含休学);
(二)毕业后5年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港澳台地区)毕业生;
(三)落户天津5年内的“海河人才”人员;
(四)5年内留学回国者;
(五)近五年内国家级、市级创业大赛获奖者;
(六)近五年我市认定的“项目+团队”成员。
第三条 企业家租赁的房屋或者工作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签订租赁合同或者依法进行备案登记,不得转租、转租;
(二)是企业主要生产经营场所,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
(三)产权清晰,房屋不属于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所有。
第四条 企业家为正常生产经营而租赁房屋、工位的,对其开办企业给予最高2年的租金补贴。 具体标准如下:
(一)租房创业的天津买房补贴标准和政策,每月1000元。 在此基础上,每聘用1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下同),每月加收500元。 每月最高2500元。
(二)租用场地创业者每月300元。 在此基础上,聘用一人以上,每月另加300元。 每月最多600元。
实际租金金额低于上述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金额进行补贴。
租金补贴享受期限自首次领取当月起连续计算,最长24个月。
第五条 开展营业租金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贴资金中列支。 市向区划拨资金时,将作为统筹资金配置的因素。
第六条 申请租金补贴的创业者,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向租赁房屋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确认资格:
(一)申请。 创业者填写《天津市创业租金补贴资格登记表》(附件1),并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
2、涉农地区可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产权证(权属证明)复印件、乡镇政府出具的场地证明复印件。
3、在校学生需提供教育部学籍在线核查报告(有效期内,下同); 毕业生需提供教育部在线核实的学籍报告及毕业证书复印件; “海河英才”人员需提供落户证明复印件; 留学归来人员,须提供人员证明; 创业大赛获奖者提供获奖证书复印件; “项目+团队”成员提供评选证书复印件。
(2)验证。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材料审核、法定代表人聘用登记、社保缴纳情况核查及现场核查。
(3)确认。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实后将条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对公示无异议的,出具资格确认意见,并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备案。
第七条 创业者按季按下列程序申请租金补贴:
(一)补贴申报。 获得资格确认的创业者,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备,填写《天津市创业租金补贴申请表》(附件2),并提交房屋租金费用发票(注明缴费期限和租金金额)、生产经营证明、完税证明等材料。
(二)补贴审批。 补贴标准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房屋租赁合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带动就业人数核定。
(三)资金配置。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在申报次月将补贴资金划拨至企业银行账户,并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备案。
第八条 初创企业租金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一址多证”(租赁场地除外)的,同一注册地址仅受理一家企业申请; “一证多址”的,同一营业执照下只能选择一个生产经营场所作为主要营业执照。 “一人开设多家企业”或“一人多次设立企业”的情况,同一法定代表人只能申请一次。
第九条 创业者租赁房屋发生变更的,应在签订新的租赁协议并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申请租金补贴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告,确认后重新申请资格并核对补贴标准,享受补贴期限合并计算。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暂停支付租金补贴:
(一)主要经营地址与房屋租赁地址不符的;
(二)场地空置、闲置,不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将租赁房屋专门用作仓库、宿舍等;
(四)例行检查、抽查中未发现生产经营人员超过3次。
对暂停发放租金补贴的企业,给予企业30天整改期。 整改期间,企业需提供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并进行整改。 整改合格的,可从次月起恢复申请租金补贴,整改期间暂停的租金补贴不再重新发放。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取消享受租金补贴的资格:
(一)不符合整改或者补贴资格两次被暂停的;
(二)企业破产、撤销、停业、歇业;
(三)因就业、出国等原因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或者实际发生变更的;
(四)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日常检查、抽查的。
第十二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套取房租补贴资金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追缴补贴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将其违法行为纳入信用体系,实施联合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拒不退还补贴资金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市创业房租补贴政策的制定和综合管理。 市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具体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创业租金补贴的具体办理、现场核查和日常检查。 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可通过大数据共享等形式简化办理要求,制定具体办理流程和监管措施。 ,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0日起施行,至2023年3月9日废止。
本办法实施前已申请租金补贴的,补贴标准仍按原政策执行,补贴申请、日常管理、监督检查等按本办法执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