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子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吗?买房子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吗?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那么买房子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吗?一、买房子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吗?因此买房子是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的。一、公司房产土地使用税是什么?《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购置新建房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买房子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吗?公司房产土地使用税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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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子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吗?如何操作?
土地使用税,属于地税的一种。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那么买房子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吗?如何操作?
一、买房子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吗?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因此买房子是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的。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二、缴纳土地使用税如何操作?
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分为三个步骤:
先是土地税源信息采集,再进行应税信息维护,最后系统根据应税信息情况智能化生成本期应补(退)税额,纳税人确认后完成申报并扣款。
所需资料:
1、《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3份。
2、首次申报或土地信息发生变更时,应报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3份,同时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或购地合同、发票等证明土地使用权属的材料。
三、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申报土地使用税的途径有很多,尤其是在网上申报土地税来说,注意点是较多的。
1、过去已存在税源信息,自动迁移到税源信息数据库当中。如果纳税人需新增税源信息或者变更已有税源信息,则需携带相关资料到当地税务机关进行税源信息维护的新增或变更。建议纳税人于2017年3月份征期之前,到当地税务机关核实税源信息。
2、纳税人在网上办税系统进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时,只需填写《房产税纳税申报表》(优化版)、《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优化版),替代过去的《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从价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从租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不再使用。
3、纳税人在网上办税系统进行申报时,需对纳税信息进行核实,确保准确无误。如发现税源信息有误,及时与当地地税机关联系天津房产税征收标准2022细则,到征收大厅进行修改。
4、在网上办税系统申报时,纳税人只能申报当期报表,如果出现往期未申报情况,当期报表无法进行申报,纳税人需尽快到当地征收大厅进行往期申报后,才可以申报当期报表。
公司房产土地使用税是什么?
国家赋予我们土地的使用权,我们能够运用土地来进行相关事务或者是项目的建设,但是我们也是需要对该土地的使用进行相应的缴纳费用的,那么公司房产土地使用税是什么?
一、公司房产土地使用税是什么?
这里要交的是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是以城镇土地为征收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目前,企业只要有属于自己的房屋(企业产权房),都要按规定交纳土地使用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注意事项
1、注意计税依据和纳税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15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
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虽只规定纳税义务时间,但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上的土地面积是经国土部门确定有关单位组织测定的。所以在申报时应以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上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财税[2006]18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进行申报缴纳。
2、注意免税土地面积和扣除时间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1988]015号)和《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国税地[1989]140号)有关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划配套建设的交政府或业主使用的医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物业用房以及在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符合免税条件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小区外的社会公用绿化用地、道路用地以及小区内尚未利用的荒山、林地、湖泊、水塘等所占用的土地天津房产税征收标准2022细则,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或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充分利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在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对按规划配套建设的交政府或业主使用的相关项目所占用的土地应在建成交付使用时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小区外的社会公用绿化用地、道路用地以及小区内尚未利用的荒山、林地、湖泊、水塘等所占用的土地应按实际占用面积从合同签订时间或合同规定交付土地时间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3、注意纳税义务终止时间及计算方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购置新建房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这里明确了购置新建房品房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对应的也就是说作为出售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义务的终止,因为对同一块地是不能重复征税的。
财税[2006]186号文件规定以合同签订时间或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那么对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理解也应为房地产企业与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时,如果合同规定房产交付时间的,应以交付时间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如果合同未规定房产交付时间的,应以合同签订时间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这样纳税起始日和终止日衔接一致,避免重复纳税。
4、注意变更申报
纳税人的土地及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要求纳税人进行税源明细信息变更申报。变更申报的情形包括:
(1)土地使用权属发生转移或变更的,如出售、分割、赠与、继承等;
(2)减免税信息发生变化的;
(3)土地纳税等级或税额标准发生变化的;
(4)土地面积、用途、坐落地址等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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