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取得月房钱收入不足20000元的,按12%税率征收房产税,按1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免征营业税。个人取得月房钱收入跨越20000元的,按12%税率征收房产税,按1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按5%税率征收营业税并按规定征收附加税、费。除本细则第九条规定者外,纳税义务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天津市处所税务局查看核准按期减征、免征房产税。全文归纳天津房产税细则之天津房产税征收尺度规定。
天津市对于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策略公布
为贯彻落实营业税起征点调整的税收策略,充实发挥分析国度对个人的税收折扣,进一步尺度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征管,现将有关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策略调整:
1、对个人出租住宅的税收策略
对个人取得月房钱收入不足20000元的,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按0.5%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取得月房钱收入跨越20000元的,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按1.5%税率征收营业税并按规定征收附加税、费,按0.5%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出租非栖身用房税收策略
个人取得月房钱收入不足20000元的,按12%税率征收房产税,按1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免征营业税。个人取得月房钱收入跨越20000元的,按12%税率征收房产税,按1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天津房产税计算器,按5%税率征收营业税并按规定征收附加税、费。
3、本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对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策略的告诉》(津地税地〔2004〕1号)同时铲除。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天津市实施《中华国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
1987年1月2日市国民当局公布
按照市国民当局《对于编削〈天津市实施中华国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的告诉》考订公布)
第1条本细则按照《中华国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前提》第十条制订。
第2条 房产税在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和滨海三区、五县的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三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交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交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交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地点地的,或者产权未一定及租典胶葛未处理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交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
第四条 房产税的计税按照,应依照司帐帐簿所纪录的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较量争论。
第五条 没有房产原值可动作按照的,其房产原值暂定为:平房每建筑平方米400元,楼房每建筑平方米800元,均按减除30%后的余值计征。此项房产原值只供较量争论房产税税款使用。
第六条 国度机关、国民整体、戎行、职业单位出租的房产,个人自有出租的房产及房地产管理部门经营的房产(公产、代管产、托管产等),均应按房屋房钱收入计征。房管部门自用的房产如不收租的,按第五条规定管理。
第七条 单位的新建房屋,自建成查收的次月份起征税。未经查收而提早使用的房屋,应自使用的次月份起征税。新建房屋的造价还没有作出决算的,可先按基建放置价钱或实际支出建造价钱,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征,俟入帐后再按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管理。已按基建放置价或其他计税价钱征税的差额部门,不再退补。
第八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较量争论交纳的,年税率为1.2%;依照房产房钱收入较量争论交纳的,年税率为12%。
第九条 房产免纳房产税:(一)国度机关、国民整体、戎行自用的房产;(二)由财政部门拨付职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事迹自己自用的房产(附设的剧院、小卖部、餐厅、茶社及出租的房产等除外);(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不包括出租的房产)。
第十条 除本细则第九条规定者外,纳税义务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天津市处所税务局查看核准按期减征、免征房产税。
第十一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两期交纳,上半年在5月份,下半年在11月份。
第十二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遵守《中华国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国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履行。
第十三条 房产税由房产地点地的区、县税务机关征收。凡财政上不是自力核算的单位,其房产税由总机构地点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外省市驻津单位,岂论能否自力核算,一概在本市地点区、县税务机关纳税。
全文归纳天津房产税细则之天津房产税征收尺度规定。对个人取得月房钱收入不足20000元的,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按0.5%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取得月房钱收入跨越20000元的天津房产税计算器,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按1.5%税率征收营业税并按规定征收附加税、费,按0.5%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