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2套以上(含2套)本市住房的,在本市范围内暂停向其售房。四、拟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在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含《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前,应如实填写《申报表》。
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外来人口不断进入,而“居有定所”也成为其首当其冲亟需解决的问题之一。有一定经济基础的他们或购买二手房或是购买新房,为本市房屋买卖市场的活跃注入了一股新鲜血液,但因买卖房屋发生的纠纷也随之增多。如何避免在买卖房屋的过程中“触礁”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笔者认为了解本市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非常重要天津新房网签系统,以下即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文件津国土房市〔2011〕63号对本市及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津购买住房的相关规定:
一、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驻津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的家庭按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对待。下同)已拥有1套本市住房的,在本市范围内可再购买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
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2套以上(含2套)本市住房的,在本市范围内暂停向其售房。
二、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时,能够提供累计1年以上(含1年,下同)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在本市范围内可购买1套住房。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按上述要求提供证明,或已经拥有1套以上(含1套)本市住房的,在本市范围内暂停向其售房。
三、本市户籍或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签定新建商品住房(含限价商品房)买卖合同、二手住房房产买卖协议时,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或各区县房地产交易大厅打印协议窗口分别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一)居民家庭所有成员的身份证件;
(二)户口簿;
(三)户口簿记载为已婚的应提供婚姻证明(不能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文件的,夫妻双方应出具书面《婚姻状况承诺书》,见附件1);
(四)拟购房人签字的《购房家庭情况申报表》(简称《申报表》,见附件2)。两人以上共同购房且共同购房人为非同一居民家庭的,应分别填写《申报表》;
(五)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还应提交家庭成员之一在本市缴纳累计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在签定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及办理预告登记时不能提交家庭成员之一在本市缴纳累计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天津新房网签系统,可先出具《缴纳证明承诺书》(见附件3)。
四、拟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在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含《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前,应如实填写《申报表》。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中介机构)应当将其提供的材料与《申报表》进行复核,并通过商品房销售管理系统对居民家庭成员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二手住房房产买卖协议签约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凡符合购买条件的方可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交家庭成员之一在本市缴纳累计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可先出具《缴纳证明承诺书》。
《申报表》、《缴纳证明承诺书》应作为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附件。
五、拟购买二手住房的居民家庭,在各区县房地产交易大厅打印二手房房产买卖协议前,应如实填写《申报表》。
各区县房地产交易大厅打印协议窗口应当根据其提供的材料与《申报表》进行复核,并通过房产买卖协议网签管理系统对居民家庭成员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二手住房房产买卖协议签约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凡符合购买条件的方可打印房产买卖协议,《申报表》应作为房产买卖协议的附件。
六、购房人在办理新建商品住房合同备案(预告登记)和二手住房转移登记时,除应当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条例》、《房屋登记规范》规定的要件外,还应提交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根据购房人提供的材料,与《申报表》进行复核,在商品房销售管理系统、房产买卖协议网签管理系统、产权产籍系统中分别对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拥有的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二手住房房产买卖协议签约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凡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相关备案及登记手续。
七、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申请办理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备案(预告登记)时,应提交家庭成员之一在本市缴纳累计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或提交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出具的《缴纳证明承诺书》。
在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时,不能提交上述证明的,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八、共有产权(不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之间的共有产权)单套房屋不计入居民家庭住房套数。
九、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中介机构应当确保销售现场查询系统设备畅通,对购房人提供的材料与《申报表》进行认真复核,确保录入信息准确无误。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中介机构不能保证设备畅通、不履行《申报表》复核责任、错填误填查询信息的,一经查实,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将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网上销售;并将违规行为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经纪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购房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十、本通知施行之日前已通过房地产管理部门网络系统打印商品房买卖合同、房产买卖协议的住房,可按原规定继续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