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2011年12月1日起,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新《办法》相关规定,配合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通过新模式对新建商品房项目实施预售资金监管。

关于重新明确新建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国土房资监[2011]442号

各商业银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适应本市房地产市场发展需要,市政府办公厅批转新修订的《天津市新建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津政府办发[2011] 】经市国土房屋管理局修订(以下简称新《办法》)第115号,新《办法》将于2011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办法》中,现对新建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有关问题进行明确,现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12月1日起,各商业银行应按照新《办法》的相关规定,配合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通过以下方式对新建商品房项目实施预售资金监管:一个新的模型。

二、商业银行开展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应与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联网、数据信息共享。 系统测试合格后,与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签约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金融服务。 这项业务只有在达成协议后才能进行。

监管开户银行应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申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前,与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新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天津房产过户 资金监管,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三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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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一证一账户的原则,开立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每个建筑物或建筑物的帐户)。 各商业银行应按照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下发的监管账户开户通知书开立监管账户。

监管账户的性质是特殊账户。 账户名称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标准地名和标准地名证书载明的门牌号组成。 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必须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名称一致。 监管账户保留的银行签名上的名称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和标准地名证书中的标准地名组成。

四、各商业银行发放新建商品房购房贷款时,应将购房贷款划入房屋对应的监管账户。 贷款银行应在发票上注明合同号并开具贷款明细。 各监管账户开户银行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合同号将购房贷款存入监管账户,合并贷款视为一笔。

五、各商业银行开户银行根据同意拨付凭证和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机构传送的电子信息,审核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的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划转凭证。中心,将核定的资金划拨至收款单位。

监管账户资金划拨操作应通过银行柜台进行,统一使用天津市新建商品住宅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转账凭证(见附件)。 转账凭证应由商业银行自行印制。

六、各商业银行收到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同意取消资金监管的通知后,应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在30日内办理监管账户注销手续。

七、监管账户开立后,商业银行不得以发放开发贷款、购房贷款为由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监管账户开立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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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当监管账户实际余额与监管网络系统显示余额不符时天津房产过户 资金监管,商业银行应积极配合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查找原因并纠正错误。

九、已开展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应按照新《办法》调整配套系统,经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系统测试合格后,与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重新签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 监管金融服务协议,继续配合做好新建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

开立监管账户的开户行在原预售监管协议的基础上,与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就新监管模式相关事宜达成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新建商品住房资金。 该账户将继续受到监管。

十、已开展新建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要做好预售资金监管新旧模式的过渡过程,确保资金监管工作落到实处顺利出来。 十一、本通知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8年9月16日,市土地房屋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联合下发《关于房屋预置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建商品住房销售资金管理办法》(天津国土房屋管理局房产监管[2008]799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2011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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