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社局发布新版居住证积分管理实施细则 2020年9月25日,天津市人社局发布关于对《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拟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该细则进一步明确了居住证积分落户的积分指标、办理程序、监督管理等细则。 历史背景 自《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实施细则》(津政发〔2016〕32号)实施以来,解决了大...
天津市人社局发布新版居住证积分管理实施细则
2020年9月25日,天津市人社局发布关于对《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拟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该细则进一步明确了居住证积分落户的积分指标、办理程序、监督管理等细则。
历史背景
自《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实施细则》(津政发〔2016〕32号)实施以来,解决了大量在本市居住、长期稳定就业外来人员落户问题。因《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5〕39号)、《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实施细则》(津政发〔2016〕32号)有效期截止到今年12月31日。为更好适应天津经济社会发展,满足长期在本市就业人员落户需求,我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具体规定
根据新版《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实施细则》,一般每年分为两期申报,第一期在1至4月申报,截止日期为4月30日,第二期在7至10月申报,截止日期为10月31日。各类中介机构提出的积分落户申请不予受理。每年6月和12月研究确定当期积分落户分值线,并在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居住证积分专栏向社会公布。
居住证持有人可以申请积分落户,前提条件包括:
在我国境内具有合法有效户籍身份;
持有有效的居住证;
被在津依法登记注册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招用,或者在津投资办企业,在本市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申请时处于正常缴费状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居住证积分达到申报指导分值。
按照规定,每条虚假记录将被扣减30个积分。申请人在本市和外省市同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得申请积分落户,经查实隐瞒有关情况申报的视为提供虚假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