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根据《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津政规〔2021〕6号),为推进在天津市长期居住、稳定就业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促进新型城镇化发展,本文制定了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实施细则。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天津市居住证持有人,其积分落户申请将依据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积分确认和落户资格确定以及相关管理工作。第三条 基本原则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将在市人民政府领...
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根据《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津政规〔2021〕6号),为推进在天津市长期居住、稳定就业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促进新型城镇化发展,本文制定了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天津市居住证持有人,其积分落户申请将依据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积分确认和落户资格确定以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 基本原则
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将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实施。市发展改革委、市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将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口服务管理的需要,适时调整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并确定当期积分落户分值线。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区级相关工作由市政府指导。
市人社局负责接受和处理居住证积分落户申请,以及相关审核和打分确认等工作;市公安局负责户籍身份、年龄、居住证、违法违规与犯罪等指标积分的审核和打分确认等工作;其他部门根据职能分工负责审核和打分确认申请人所对应指标。 并由市政务服务办、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天津市居住证积分联办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积分落户条件
居住证持有人同时需具备以下条件:
在境内具有合法有效户籍身份
持有有效的天津市居住证
被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招用,或者在本市投资办企业
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在本市依法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或者自2014年1月1日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制度实施以来累计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申请时处于正常缴费状态、未同时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参保缴费,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居住证积分达到当期申报指导分值(申报指导分值可随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调整)
第五条 社保连续缴纳要求
持有人需要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或自2014年1月1日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制度实施以来累计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其中,对于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