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房产税施行细那么的出台,对标准房产税的征收治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重庆市房产税施行细那么施行后,出现了一些新的政策变化。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为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以上的一般住房。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为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以上的一般住房。

1、重庆房产税征收标准 篇一:重庆市房产税施行细那么 重庆市地点税务局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房产税施行细那么的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号 各区县(自治县)地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房产税施行细那么的通知(渝府发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政策落实 重庆市房产税施行细那么的出台,对标准房产税的征收治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单位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组织好对重庆市房产税施行细那么的学习,深化领会有关精神;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重庆市房产税施行细那么的贯彻施行。 二、加强政策宣传,完善纳税效劳

2、重庆市房产税施行细那么施行后,出现了一些新的政策变化。各单位要加强政策宣传,让纳税人及时理解重庆市房产税施行细那么的内容和有关政策的变化;要进一步优化纳税效劳,加强纳税辅导。 三、加强跟踪调查,标准政策执行 各单位要跟踪调查重庆市房产税施行细那么的执行情况,要深化企业理解情况、掌握动态,及时研究和处理征管中遇到的矛盾和征询题,严峻征询题要及时向市局报告。 二OO九年四月三日 重庆市房产税施行细那么 第一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施行细那么。 第二条 凡坐落在本市城市(包括郊区,下同)、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均应按照本细那么的规定在本市缴纳房产税。国家

3、和本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城市、县城、建制镇征收房产税的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的行政区域。 第三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运营治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处理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第四条 房产税按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原值包括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挪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备。没有房产原值或原值明显不合理的,由当地税务机关按照房产的评估值进展核定。 出租的房产,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按照。租金明显偏低的,按照不低于以房产余值计算的房产税金额进展核定征收。第五条

4、房产税的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六条 以下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院、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六)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由企业举办的各类、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 (七)民政部门举办安置残疾人占总人数35%以上的福利工厂的用房。 第七条 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市地税局批准后,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第八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地点税务机

5、关负责征收。纳税人应当据实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房产的坐落地点、建造时间、原值、用途、租金收入等有关情况。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协助地点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必要时向地点税务机关提供房屋权属等与征税有关的材料。第九条 房产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上半年的纳税期限为4月130日,下半年的纳税期限为10月131日。 以租金收入为计税按照的房产税,可以分月、分季或全年一次缴纳,详细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跨年度预征税款。 第十条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立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

6、新建房屋,应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购置的房屋,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第十一条 房产税的征收治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及其施行细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本细那么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细那么由市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那么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地税局网站征询答:房屋出租缴纳税款分以下四种情况。 (一)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间等)应缴纳以下税款: 1、房产税:以租金收入12%计算缴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 2、营业税:以租金收入的5%计算缴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 3、城市维

7、护建立税及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7%、5%、1%三档税率)和教育费附加率3%计算缴纳。 4、个人所得税:按财产财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是20%。(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和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施行条例第八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5、印花税:按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缺乏1元,按1元贴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二)个人出租住房应缴纳以下税款:按照财税号文件(对房产税、营业税、

8、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分别做以下优惠): 1、房产税:以租金收入4%计算缴纳。 2、营业税:3%税率的根底上减半计算缴纳。 3、城市维护建立税及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7%、5%、1%三档税率)和教育费附加率3%计算缴纳。 4、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住房获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免征印花税。 (三)企业纳税人出租房产承租方用于运营应缴纳以下税款: 1、房产税:以租金收入12%计

9、算缴纳。 2、营业税:以租金收入的5%计算缴纳。 3、城市维护建立税及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7%、5%、1%三档税率)和教育费附加率3%计算缴纳。 4、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 5、印花税:按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缺乏1元,按1元贴花。 (四)企业纳税人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应缴纳以下税款: 1、房产税:以租金收入4%计算缴纳。(按照财税号文件的规定) 2、营业税:以租金收入的5%计算缴纳。 3、城市维护建立税及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7%、5%、1%三档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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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率)和教育费附加率3%计算缴纳。 4、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 5、印花税:按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缺乏1元,按1元贴花。篇二:重庆房产税施行细那么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247 号 市人民政府同意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方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治理施行细那么,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28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进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 改革试点的暂行方法 为调理收入分配,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按照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重庆市人民政府决定在部分区域进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

11、试点。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方法。 一、试点区域 试点区域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下简称主城九区)。 二、征收对象 (一)试点采取分步施行的方式。首批纳入征收对象的住房为: 1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 2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买卖单价到达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 3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一般住房。 新购住房是指暂行方法施行之日起购置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新建商品住房购置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

12、地产买卖与权属登记中心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置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间为准。 (二)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一般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 三、纳税人 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产权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纳税。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产权所有人、监护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处理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应税住房产权共有的,共有人应主动商定纳税人,未商定的,由税务机关指定纳税人。 四、计税按照 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买卖价。条件成熟时,以房产评估值作为计税按照。 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一经纳入应税范围,如无新的规定,不管是否

13、出现产权变动均属纳税对象,其计税买卖价和适用的税率均不再变动。 属于本方法规定的应税住房用于出租的,按本方法的规定征收房产税,不再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 五、税率 (一)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买卖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 (二)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一般住房,税率为0.5%。 六、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个人住房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买卖单价税率 应税建筑面积是指纳税人应税住房的建筑面

14、积扣除免税面积后的面积。 (二)免税面积的计算。 扣除免税面积以家庭为单位,一个家庭只能对一套应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积。纳税人在本方法施行前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新购应税住房的,按时间顺序对先购的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的应税住房均不扣除免税面积。 七、税收减免与缓缴税款 (一)对农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二)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拥有的一般应税住房,如纳税人在重庆市具备有户籍、有企业、有工作任一条件的,从当年起免征税,

15、如已缴纳税款的,退还当年已缴税款。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要素,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地点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和缓缴税款。 八、征收治理 (一)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获得住房的次月。税款按年计征,缺乏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税额。 (二)个人住房房产税由应税住房所在地的地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三)纳税人应按规定如实申报纳税并提供相关信息。 (四)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治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的规定执行。 九、收入使用 个人住房房产税收入全部用于公共租赁房的建立和维护。 十、配套措施 (一)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按照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年度均价计算确定。

16、 (二)有关部门要配合征收机关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建立存量住房买卖价格比对系统,对各类存量个人住房进展评估,并作为计税参考值。对存量住房买卖价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按计税参考值计税。 (三)财政、税务、国土房管、户籍、工商、民政、人力社保等主管部门要共同搭建房地产信息平台,抓紧建立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四)各相关治理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建立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控管机制。对个人转让应税住房不能提供完税凭证的,不予办理产权过户等相关手续。 (五)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由地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地点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17、、滞纳金及罚款。 (六)欠税公告后仍不缴纳的,纳税人欠缴个人住房房产税情况纳入个人征信系统治理。 十一、本方法由重庆市人民政府解释。 十二、本方法从2011年1月28日起施行。 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治理施行细那么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加强和标准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管,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方法(以下称暂行方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施行细那么。 第二条 本施行细那么所称个人住房房产税是以暂行方法确定的住房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第二章 试点区域 第三条 个人住房房产税在主城九区行政区域范围征收,即

18、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含北部新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三章 征收对象 第四条 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为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以上的一般住房。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一般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 独栋商品住宅是指房地产商品房开发工程中在国有土地上依法修建的独立、单栋且与相邻房屋无共墙、无连接的成套住宅。 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买卖单价到达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以上的住房。 新购住房是指暂行方法施行之日起购

天津新房房产税

19、置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新建商品住房购置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买卖与权属登记中心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置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间为准。篇三: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治理施行细那么 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治理施行细那么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加强和标准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管,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方法(以下称暂行方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施行细那么。 第二条 本施行细那么所称个人住房房产税是以暂行方法确定的住房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第二章 试点区域 第

20、三条 个人住房房产税在主城九区行政区域范围征收,即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含北部新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三章 征收对象 第四条 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为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以上的一般住房。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一般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 独栋商品住宅是指房地产商品房开发工程中在国有土地上依法修建的独立、单栋且与相邻房屋无共墙、无连接的成套住宅。 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买卖单价到达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

21、含)以上的住房。 新购住房是指暂行方法施行之日起购置的住房天津新房房产税,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新建商品住房购置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买卖与权属登记中心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置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间为准。 第四章 纳税人 第五条 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产权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纳税;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产权所有人、监护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处理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应税住房产权共有的,共有人应主动商定纳税人,未商定的,由税务机关指定纳税人。 第五章 计税按照 第六条 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买

22、卖价,待条件成熟时按房产评估值征税。 凡纳入征收对象的应税住房用于出租的,按暂行方法规定征收缴纳房产税,不再以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第七条 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一经纳入应税范围,如无新的规定,不管产权是否转移、变更均属征税对象,其计税买卖价和适用的税率均不再变动。 第六章 税 率 第八条 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买卖单价到达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以上的税率为1.2%。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以上的一般住房,税率为0.5%。 第七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九条 个人

23、住房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买卖单价税率 应税建筑面积是指纳税人应税住房的建筑面积扣除免税面积后的面积。 第十条 免税面积的计算。纳税人在暂行方法施行前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 免税面积以家庭为单位进展扣除,一个家庭只能对一套应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积。 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应税住房的,按时间顺序对先购的一套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其中: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暂行方法施行前的独栋商品住宅,同意纳税人选择一套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的应税住房均不扣除免税面

24、积。 第八章 税收减免与缓缴税款 第十一条 纳税人因有特别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由纳税人申请并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当年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二条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拥有的一般应税住房,如纳税人在重庆市具备有户籍、有企业、有工作任一条件的,从当年起免征税,如已缴纳税款的,退还当年已缴税款。 第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要素造成应税房产毁损的,由纳税人申请并经税务机关审批,当年可酌情减征或免征个人住房房产税。 第九章 征收治理 第十四条 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为房产权属登记日期的次月起。税款按年计征,缺乏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五条 个人住房房产

25、税纳税期限为每年的10月131日。应税住房转让的,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一并征收当年个人住房房产税。 第十六条 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地点为住房所在地。纳税人有多处应税房产,且又不在同一地点的,应按住房的坐落地点,分别向住房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 第十七条 国土房管部门应在暂行方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将存量独栋商品住宅的根底信息传递给当地税务机关。根底信息包括:房屋所有权人、所有权人身份证件号码、产权共有情况、联络,房屋坐落、建筑面积、房地产工程(楼盘)名称、楼栋号,合同买卖价格、房产权属登记日期等。 国土房管部门实时将新购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和身份证件号码非本市的个人新购住房的合

26、同签订时间、房产权属登记日期、身份证件号码非本市的个人在重庆拥有住房情况等根底信息传递给当地税务机关。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及时建立“一户式”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档案。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通过纳税人提供的户口簿,确定应税住房的家庭人员。家庭人员以纳税人共同户籍记载的人员为准。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按照征收范围内纳税人及家庭人员拥有住房情况,确定扣除免税面积。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按照身份证件号码非本市的个人提供的重庆市户籍,或者营业执照,或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确定其是否为纳税人。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于每年8月31日前将应税住房的坐落地址、计税按照、应纳税额、申报期限等通

27、过直截了当送达、邮寄、公告等方式通知纳税人。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应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主动向应税住房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提供减免税要件和其他纳税材料,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可以直截了当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事项。 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将纳税人申报情况与征收档案信息比对,核实纳税人实际应纳税额,进展税款征收,并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第二十五条 税务机关按照有利于税收源泉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那么,可以依法委托有关单位代征个人住房房产税,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 受托代征单位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得回绝;纳税人

28、回绝的,受托代征单位应当及时税务机关。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天津新房房产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不进展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书面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第二十九条 欠缴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治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第三十条 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在办税场所或者通过网络、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对欠税的纳税人进展定期公告,公告后仍不缴纳的,纳税人欠缴个人住房房产税情况纳入个人征信系统治理。 第三十一条 税务机关按照征管工作需要,可以对纳税人的申报纳税情况进展检查,纳税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展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回绝、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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