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天津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登记备案程序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即日起30日内到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填写《天津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各区、县房地产局、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登记备案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执行。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
2004 年 6 月 25 日
天津房地产中介机构登记备案手续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和《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管理规定》,加强房地产中介登记管理,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这些程序是专门制定的。
1. 申请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自收到工商备案之日起30日内,到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办公室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商业营业执照,并填写《天津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登记备案申请表》,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工商部门设立登记档案(包括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
2、企业营业执照;
3、经营场所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证明);
4、房地产执业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证书;
5、公司员工简历、身份证;
6、组织机构代码证。
上述1、2、3、4、5、6项需与原件核对后留存复印件。 经审核,原件和复印件内容无误的,将在留存复印件的空白处加盖专用印章。
2. 验收
申请人提交全部申请要求的,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办公室将当场受理申请,并向申请人签发加盖受理机构专用印章的《申请受理通知书》(附件1)。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要求不齐全的,当场通知申请人进行全部必要的补充更正,并出具加盖补充更正通知受理机构专用章的《补充更正通知书》(附件2)。
3. 回顾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审查机构领导在《天津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登记备案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天津房产局备案查询,并作出同意备案的决定。 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办公室向申请机构颁发加盖受理机构专用章的《天津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登记证》。 不符合条件的天津房产局备案查询,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补充改正的事项(附件3)。
4. 处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天津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登记证》。
附件:1.申请受理通知书(略)
2、补充通知(略)
3. 修改和更正通知存根(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