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津国土房发〔2016〕19号)即将到期。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购房人按照《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房价款。

天津房产过户 资金监管

昨天(8月4日)下午,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网再次发布通知,《天津市新建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限为7个工作日(2021年2021年8月5日至2021年8月13日)。

征求意见稿《细则》内容显示,新建商品住房预售资金全部存入监管账户,用于支付区内建筑安装、配套建设等的资金将全部存入监管账户。通过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全面监管。 监管期自发放商品房销售许可证起至房产首次登记时止。

《细则》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根据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主体结构验收、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等资金使用节点申请调配监管资金。 《细则》还进一步明确了监管资金拨付的具体程序和所需程序。

对于预售资金的收取和存管,《细则》要求:

上周,7月30日,天津政务网发布《关于转发市住建委制定的天津市新建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内容显示,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起草的《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已获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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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

《天津市新建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新建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津国土房发[2016]19号)即将到期。 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对原政策进行了修改,起草了《天津市新建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目前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限为7个工作日(2021年8月5日至2021年8月13日)。 公开征集期间,任何个人或单位均可通过邮箱反馈相关意见和建议。

天津市新建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的《天津市新建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天津市政府办桂[2021]11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新建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增强监管的可操作性,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监管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的征收、支出和使用,按照《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新建商品房预售款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购房人按照《天津市商品房销售合同》支付的全部房价。

对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安置房或者购房者无需向本市开发企业缴纳房价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供商品房建设投资计划、固定资产资产投资项目登记证明,或区政府确认的批复。 购房、退货、搬迁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后,不再纳入资金监管范围。

二、监管部门职责分工

市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房地产市场中心”)负责本市(滨海新区除外)新建商品住宅预售资金监管的具体管理工作,并提供指导关于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承担的相关资金监管工作的意见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辖区内新建商品住宅预售资金监管项目形象部分的现场检查、检查数据管理、日常检查和建立检查工作台账。

三、监管原则

本市新建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遵循政府监管、多方参与、专户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存入监管账户,用于支付建筑安装、片区配套建设等的资金通过预售资金监管系统全程监管新建商业建筑监管体系(以下简称“监管体系”)。

四、监管期限

新建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商品房销售许可证颁发之日起至首次房产登记后止。

5、银行准入监管

商业银行开展预售资金监管业务时天津房产过户 资金监管,应当符合资金监管的安全、规范操作要求,并具备所需的网络技术条件。 通过房地产市场中心测试后,即可签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金融服务协议》,开展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

6、设立监管账户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时,应当按照规定选择商业银行开立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申请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一户对应的原则。 每栋或多栋建筑应当设立监管账户,多栋建筑设立的监管账户应当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同一监管资金标准。

(一)申请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开立监管账户时,应当提交开户申请表和下列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

2、地名证明文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测绘报告。

上述要求必须核对原件,并保留复印件。

(二)审查

房地产市场中心受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审核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印制《关于设立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通知》。 不符合条件的,将退回整改。

(三)签订协议

房地产开发企业持《关于设立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通知》及相关材料到商业银行开立监管账户后,签署《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与监管账户开立银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和房地产市场中心联系。 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

七、监管账户变动情况

(一)申请

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公司名称、开户银行名称、监管账号等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监管账户的,应当提交账户变更申请表及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

2、市场监管部门批准的公司更名的相关资料;

3、开户银行名称、监管账号变更相关信息。

上述要求必须核对原件,并保留复印件。

(二)审查

房地产市场中心受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审核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印制《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变更通知书》。 不符合条件的,将退回整改。

(三)重新签订协议

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变更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到商业银行变更监管账户后,与银行重新签订监管协议。账户开立和房地产市场中心。

账户变更期间,暂停受理资金划拨、银行冲销等资金监管服务。

8. 账户注销

对于已设立监管账户但未申请销售许可证的监管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变更开户银行、监管范围、项目名称等的,须先注销原监管账户然后申请设立新的监管账户。 已申请销售许可的,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监管账户。

(一)申请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注销账户时,应当向房地产市场中心提交注销账户申请表和下列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查验正本,保留复印件);

2、如已办理银行开户手续,需提供开户银行同意注销监管账户的文件; 未办理银行开户手续的,提供《关于设立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通知》;

3、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审查

房地产市场中心受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审核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印制《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注销通知书》。 不符合条件的,将退回整改。

9、预售资金的收取和存管

新建商品住房预售资金必须全部存入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取存管房款。

购房者凭新建商品房预售款缴款通知单,通过商业银行网点柜台、新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用POS机、网上银行转账、 ETC。

房地产市场中心通过监管系统定期检查预售资金的收缴情况。 如发现房价未存入监管账户的,将暂停该账户资金划拨。

10. 提取受监管资金以外的资金

每笔预售资金进入监管账户并经监管系统确认为监管资金以外的资金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打印《新建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以外的资金提取表》自行提取该部分资金,优先用于项目工程。 建造。

十一、监管资金拨付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根据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主体结构验收、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等资金使用节点申请调配监管资金。

(1) 申请查看网站

房地产开发企业首次申请节点监管资金前,应先向项目所在地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申请进行现场检查(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和竣工验收的除外)备案节点),并提交现场核查申请表及以下信息:

1、企业营业执照;

2、资金使用节点相关信息; 主体结构验收,应当提交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单位出具的验收证明; 竣工验收,应当提交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单位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

六层(含六层)、十七层以下(含十七层)建筑层数达到资金使用节点二分之一,十八层及以上建筑层数(含18层)达到三分之一的资金在节点使用一又三分之二的,应提交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明。

3、地名证明文件。

上述要求必须核对原件,并保留复印件。

(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检查现场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受理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报检的所有建筑物的工程形象部分是否符合要求。 现场检查由2名或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按标准保留图像数据,填写现场检查记录表,并将检查意见上传至监管系统。

(三)监管资金拨付申请

经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现场检查合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向房地产市场中心申请调拨监管资金,并提交资金调拨申请表和以下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

2、资金使用节点相关信息。

上述要求必须核对原件天津房产过户 资金监管,并保留复印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可直接申请节点监管资金,无需提交所需文件; 申请竣工验收备案节点监理资金的,可申请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竣工验收备案证明等文件。

(四)审查

房地产市场中心受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审核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印制《新建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审批通知书》。 不符合条件的,将退回整改。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同一节点再次申请监管资金拨付的,可自行通过监管系统提出申请,无需提交材料。

12、保函免同金额资金监管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银行出具保函申请免除等额资本监管的,出具保函的银行和监管银行应当为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或全国性联营银行。 ——股份制商业银行。 担保银行和监督银行不能是同一家银行或同一家银行。 不同的分支机构。

(一)申请

房地产开发企业持银行出具的保函申请免除等额资本监管时,应向房地产市场提交免除等额资本监管申请表及下列资料中心:

1、企业营业执照;

2、见索即付保函的,保函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担保编号、签发日期、监管协议编号、监管项目等信息。

(二)担保金额。 不少于监管账户内监管资金总额。

(三)保证期限。 自保函生效之日起至解除资本监管之日止。

(四)赔偿责任。 在担保有效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办法》相关规定的,担保银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抗辩。 索赔金额以保证金额为上限。

3、监管银行上级分行或总行出具的同意承兑保函的证明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保函的合法性、保函银行的赔偿能力和责任等进行了审查。

(二)同意监管银行接收保函并与房地产市场中心、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监管协议补充协议。

(三)在担保有效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监管银行应在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的索赔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将索赔资金存入监管账户。房地产市场中心。 监管银行不能以任何理由对索赔提出异议。 索赔金额以保证金额为上限。

上述1-2项要求的原件须核对原件,并保留复印件。

(二)审查

房地产市场中心受理申请并经审查符合条件后,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管银行签订补充监管协议。 不符合条件的,将退回整改。

(三)免除同额资金监管

补充协议生效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向房地产市场中心提交保函拨付申请表、营业执照等资料,申请拨付等额监管资金。 经房地产市场中心审核同意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印制《免监管和同额资金拨付通知书》。

13. 退还部分房费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或者取消付款通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结算退款,并在审核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退还房价出程序。 返还房价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通过监管系统申请提取该房屋监管账户中剩余的监管资金。

14. 银行冲销

(一)申请

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或房地产开发企业误将预售资金划入监管账户等原因,应纳入监管的预售资金与实际存入监管账户的资金不一致的购房者、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办理转销业务的,应当向房地产市场中心提交转销申请表及下列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 (核对原件,保留复印件)

2、预售资金误划至监管账户的相关证明材料;

3、因发放购房贷款或银行汇款而导致资金误转入监管账户的,应提供相关银行总行或分行出具的证明文件。

(二)审查

房地产市场中心受理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审查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印制《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整改通知书》。 不符合条件的,将退回整改。

15、起重监督

(一)申请

管制项目房地产首次登记后,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解除管制的,应当向房地产市场中心提交解除管制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

2.天津市房地产首次登记证。

上述要求必须核对原件,并保留复印件。

(二)审查

房地产市场中心受理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审核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印制《关于解除新建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 不符合条件的,将退回整改。

16. 其他

(一)有关部门从监管账户扣除资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用自有资金补足,补足前暂停预售资金拨付。

(二)滨海新区商品房项目资金监管参照《办法》及本细则办理。

(三)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原《市国土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建商品住宅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津国土房发发[2016]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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