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委托未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销售人员串通炒卖房号、哄抬房价;各相关单位要继续积极配合金融管理部门,加强房地产市场金融监管,严厉打击“首付贷”、“消费贷”等违法违规金融业务活动。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实施意见》精神,按照住房城乡部要求为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市国土房屋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整顿和规范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行为,维护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秩序。

一、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严格按照市政府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检查,保持高压严查态势,持续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经营行为,重点整治垄断性住房、操纵市场价格; 造谣生事、误导市场预期的; 严厉打击提供虚假证明、发布虚假广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行为,净化市场环境,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二、严厉打击商品房销售违法行为

(一)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重点检查:

1.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通过认购、预约、排队、办卡、会员等方式或者以借款、理财等名义向购房者收取押金、预定金、购房款等、保险等或变相费用;

2.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后十日内未对外出售该房产,或者未通过批量销售、楼层销售、虚假预约等方式一次性公开销售所有批准销售的房产;房屋抵押等。变相不愿出售或囤积住房;

3、销售网站未及时更新房屋销售状况,发布虚假的已售房和未售房信息的;

4、未按照申报价格明确标价,或标价方式多样且价格内容不一致的;

5、以高于申报价格的价格出售房屋或者与中介机构、房地产电商公司、装修公司等其他经营单位合作收取房价以外的额外费用;

6、委托未注册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

(七)未签订委托协议,委托房产中介机构销售商品房,或者委托3家以上房产中介机构销售商品房的;

(八)出售已抵押的商品房,未履行告知义务且未书面通知购房人的;

9、不通过商品房销售管理系统在线签订商品房预订协议或者商品房销售合同;

10、商业、办公、工业研发等用途的商品房项目,依据居住功能进行虚假宣传。

(二)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对销售商品房的房地产经纪机构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代理销售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商品房;

2、未与开发公司签订委托协议,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3、接受代理销售商品房委托后,进行分级委托;

4. 代理销售商业地产将向购房者收取额外费用。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重点查处下列违法房地产广告

(一)未取得当地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预售、销售许可证证书,发布房地产项目预售、销售广告的;

2、面积未标注为建筑面积或套房内建筑面积;

3、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包括融资或者变相融资;

4、项目位置以项目到达特定参照物所需的时间来表示;

5、标明价格的天津房产备案价查询,未明确标明为实际销售价格并明确标明价格有效期的;

(六)对规划、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等市政条件进行误导性宣传的;

7、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解释、夸大,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

8、包含广告主为居民办理户籍、就业、升学等事宜的承诺;

9、使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

10、涉及贷款服务的,不注明提供贷款的银行名称、贷款金额、期限;

11、房地产价格评估未注明评估单位、评估人、评估时间的; 使用不真实、不准确或未注明来源的其他数据、统计数据、摘要和引文;

天津房产备案价查询

1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三、严厉打击房地产经纪机构违法行为

(四)房屋行政管理部门重点检查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下列内容:

1、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未办理经营登记;

2、接受委托,未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3、通过房屋付款或房屋交易收取押金、押金、保证金等;

4、为不符合经济适用房、禁止交易房屋交易条件的当事人提供经纪服务;

5.未在营业场所公示服务内容、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

6、强制提供代理服务和捆绑收费;

7、与房地产开发公司或者销售人员串通炒作房数、哄抬房价的;

8.为交易双方为逃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签订同一房屋不同交易价格的合同提供便利。

(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房地产经纪机构重点进行以下检查:

1、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无证经营或者异地经营;

2.发布虚假广告、信息,欺骗、误导消费者。

通知指出,各区房管局、市场监管局要统一认识、密切配合,形成信息共享、情况交流、问题研讨的联合监管机制。 对辖区内所有商品房销售项目和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全面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严厉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 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绝不姑息、绝不手软。 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要按照《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广告监管的通知》的规定及时移送案件。我们的城市”。 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将限期整改,约谈企业负责人,予以公开曝光,暂停受理相关销售许可证。暂停网上签约、取消网上签约资格、注销登记。 对限制土地拍卖资格等措施要从重、从严、从快处理,并纳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违法经营行为,应当由其他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犯罪的天津房产备案价查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相关单位要继续积极配合金融管理部门加强房地产市场金融监管,严厉打击“首付贷”、“消费贷”等违法违规金融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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